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知識成果和工商業標記而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總稱。
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物品,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物權和知識產權是私權,是民法上的權利,也是民事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部分有“知識產權”一節,可見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
依法專有的權利比較物權和知識產權的性質,有各自的特殊性,這正是它們分別構成不同的民事權利的原因,因而導致它們分別形成不同種類的民事權利。
二者區別
①、權利和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內的有體物,其他物權的客體還包括權利。知識產權的對象是創造性的知識成果和工商業的標記。
②、在獨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識產權會弱于物權。法律為了平衡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和公共利益,對知識產權設置了一些限制,但對物權沒有這樣的限制。當知識產權和物權發生沖突時,知識產權需讓位于物權。
③、物權一般可以通過對事實的占有來實現對客體的支配,而知識產權必須依靠法律的保障。
④、保護期不同。物權的保護期與自然壽命相競爭,但知識產權有明確的保護期,保護期屆滿,權利消失。
⑤、價值的規定性不同。物權取決于人的勞動和社會必要的勞動時間,知識產權取決于有時的需要和人們對它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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