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設計專利的基本概念
《專利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產品
1、必須以產品為載體
2、必須是產品的外觀設計,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
保護的范圍:產品的形狀、圖案及色彩
1、產品的外觀設計要素或者要素的組合,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
2、色彩不能獨立構成外觀設計,除非產品色彩變化本身已成為圖案。
3、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產品形狀、產品圖案、產品形狀和圖案、產品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形狀、圖案和色彩。
適用于工業應用的富有美感的新設計
1、應用于產業上并形成批量生產。
2、富有美感,是指保護客體是產品外觀的視覺感受,不是產品功能特征或者技術效果。
3、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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