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那么著作權具體保護什么呢?
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筑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5)攝影作品
(6)視聽作品:作品形態不再受制于創作手法的限制,而是關注創作結果形態。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此為兜底條款,用以涵蓋立法者未能預見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無法歸入前述分類的作品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護。
不予保護的對象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不予保護的對象。本法不適用于: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創意、題材、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實用功能等屬于思想層面的,不構成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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